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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2-06    点击次数:312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731日止。20206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6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7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731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8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解读】
这个案件,一审案件号(2021)0111民初7262号,二审案件号2022)闽01民终1168,其强调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只要劳动者主张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权拒绝,仲裁机构法院就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之所以被作为典型案例,确实是因为在目前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是属于签署无固定合同情况的案件,如果劳动者主张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裁判口径基本上是不支持,会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裁判口径确有其现实意义,但是却不符合立法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裁判口径短期内依然不会因为个别指导案例的存在就发生改变。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同类型劳动争议,可以争取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还是要做好拿赔偿结束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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