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2-07 点击次数:294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解读】
通过与劳动者签署订立其他法律关系的合同,诸如承包合同,合作合同,劳务合同等,用以规避和否认劳动用工关系,是当下部分“精明”的用人单位常采用的套路。这种套路对于欠缺法律意识的劳动者而言,极容易被劳动者所相信,主动放弃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法律意识的劳动者而言,如何梳理确认举证双方的劳动关系,质疑反驳其他法律关系也具有极高的难度。很大程度上切实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好在仲裁委和法院在梳理认定劳动关系时,不会仅仅通过双方签署的合同名称作为唯一的依据,更会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体现的权利义务,从双方的主体资格,从双方是否具有明显严格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等多重角度作为依据综合考虑。另外这个案件也给签署非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个醒,不要因为自己签署的不是劳动合同就自我设限,自我否定,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自我放弃应得权益。 最后提醒劳动者应当养成工作留痕的习惯,并对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切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只有这样,发生劳动争议,才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才不会给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制造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