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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教大家应该如何要求离婚赔偿
浏览:3139   更新时间:2019-11-22   关键词:青岛离婚律师
根据青岛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经验,因一方不忠导致的男女离婚不在少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多数无辜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都会向法院提出离婚赔偿请求,但由于提出者不能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青岛离婚律师觉得有必要帮助大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离婚赔偿:1、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一方在索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方必须有上述四种过错之一;
2、双方离婚必须由上述四点引起。如果无辜的一方不起诉离婚,只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如果终审法院不判决离婚,法院也不会支持这一主张;
3、索赔必须由当事人无过错地提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能提出索赔;
4、只有无过错方的配偶方可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有许多无过错的当事人将所谓的“小三”无法律依据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5、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标准由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6、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赔偿请求应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如果是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主张索赔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赔偿要求,而在二审中提出赔偿的,二审法院会做调解,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会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