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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08:故意伤害罪(二)
浏览:240   更新时间:2025-02-13   关键词:

13、参考案例:庞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案例文号】:(2013)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号

Ⅰ、部分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实际赔偿额不足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情形下,其他被告人对该部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连带赔偿剩余的赔偿份额即可。

Ⅱ、部分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部分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额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的份额的,根据该被告人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的不同意思表示,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数额确定亦应有两种不同处理结果:

(1)该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的,对超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视为代其他被告人赔偿,其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就超出本人应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被告人追偿;其他被告人则应就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部分后的赔偿余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2)被告人如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赔偿款的追偿权,则其他被告人对该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总额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额的剩余部分,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14、参考案例:刘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1997年刑法第100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前科封存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案例文号】:(2006)乐刑终初字第66号

15、参考案例:郭某周故意伤害、抢夺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逃离后,在其暴力行为已告中断的情况下又临时起意,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夺回的情形,公然夺取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

【案例文号】:(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30号

16、参考案例: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Ⅰ、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杀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Ⅱ、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案例文号】:(2006)刑复字第6号

17、参考案例:付某1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面对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事先准备刀具,捅刺不法侵害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防卫手段、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何种防卫程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等方面,差异不能过于悬殊。首先,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措施应当系防卫人在具体情境下能够选择的最低防卫措施;其次,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防卫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明显高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最后,不法侵害停止之后,防卫行为应彻底终止。本案中,被害人付某2、简某某前来挑衅时系赤手空拳,发生争执后用椅子砸和拳脚踢打,而防卫人付某1事先准备刀具,在被二不法侵害人身体压制的情形下,持刀进行防卫,防卫工具明显强于不法侵害人所使用的工具;简某某在被刺中腹部而逃跑,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付某1持刀追赶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伤结果,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要体现从宽。    

【案例文号】:(2023)赣09刑初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