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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解决途径
浏览:3068   更新时间:2020-08-19   关键词:青岛劳动纠纷

青岛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青岛劳动纠纷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协商

青岛劳动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解决。如不想谈判或谈判失败,可以向企业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

青岛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管理处处长担任。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纠纷解决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行政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员和仲裁法院。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为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时,其所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诉讼

由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庭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劳动争议相关的诉讼。

青岛劳动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又不向民事法院起诉的,民事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视为诉讼当事人,不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判决书、和解书不得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秩序的内容。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向民事法院起诉后申请撤销诉讼,民事法院已经受理撤销诉讼的,自法院判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的裁定驳回的,原仲裁裁决自诉讼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二天恢复法律效力。

因当事人资格或仲裁问题不属于青岛劳动纠纷而被民事分庭驳回的,原仲裁不具有法律效力。